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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人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什么限制?

    商标注册人不得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和注册标记。 如果他人正当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正当使用了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者为获得技术效果需要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人不能禁止他人的使用行为。 如果他人在商标获得注册前,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具有一定影响力,那么使用人…

  • 获得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如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

    获得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可以转让、许可、质押注册商标。如果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哪些属于对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正当使用行为?

    如果他人将地名仅作为描述性使用或者陈述事实情况的使用,比如在商品配料表中表明原料产地或者在菜单中描述含地名的菜品名称,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商品的产地来源,不是将地名作为自己的商标来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属于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

  • 地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西湖”“凤凰”,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比如绍兴黄酒,郫县豆瓣,可以注册为商标。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但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基本考量,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严格审查。如果商标中的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那么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

  • 谁可以申请集体商标?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主体可以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某商品或服务的集体组织,例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单一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集团公司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集体组织成员共同享有集体商标专用权,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主体可以在商事活动中使用集体商标。

  • 什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具有明确的地域范围,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且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比如光照、温度、土壤、水质,或者人文因素,比如特殊技艺、加工工艺,具有关联关系。单一的仅由自然因素或者仅由人文因素决定特定品质的,比如与产地自然因素没有关联的手工艺品,与产地人文因素没有关联的纯工业产品等都不能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多为单一商品,且与地理标志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密切关联,通常为农产品、食…

  • 什么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都是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集体商标具有集体属性,用以表明生产经营者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证明商标用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与普通商标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使用要求、权利义务内容方面都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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