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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使用里斯本体系?

满足以下条件,您就可以使用里斯本体系在国际上保护您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

您要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与里斯本体系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有关:为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原产地理区域(或生产地理区域)需要位于(至少)一个缔约方(即原属缔约方)境内;并且根据原属缔约方的法律,您是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受益人(即有权使用该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是具有可以主张受益人权利或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其他权利的法律地位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并且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在其原属缔约方已通过国内法定权利,如注册、立法或行政规章、司法或行政裁决,得到了这种承认和保护(注:国内法定权利是里斯本体系下国际注册进一步有效的基础和条件)。

使用里斯本体系的这些前提条件必须与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原属缔约方的国内立法进行核对。总而言之,里斯本体系可供有权使用源自缔约方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或主张其中其他权利的)的自然人或法人使用。与其他全球知识产权注册体系不同,能否受到里斯本体系的保护,与用户的居住地、国籍或企业机构无关。重要的是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与里斯本体系(至少一个)缔约方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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