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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0日

人工智能作为专利发明人的更新

我们之前的博客文章,人工智能作为生命科学专利的发明者?和人工智能更新:人工智能不能被称为“发明者”的法院规则,讨论了最近围绕人工智能的发明问题及其对生命科学创新的影响。继续我们的系列,我们现在看看斯蒂芬泰勒(“泰勒”)最近提出 的上诉,他寻求在没有传统人类发明家的情况下为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获得专利。

正如我们之前报道的那样,2021 年 9 月 3 日,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裁定,根据《专利法》,人工智能机器不能成为“发明人”,在 Thaler 提起的案件中,除其他外,强制美国专利商标局恢复他的专利申请的命令。这些专利申请将一个名为“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设备”又名“DABUS”的人工智能系统命名为唯一的发明者。开发 DABUS 的 Thaler 仍然拥有源自这些应用的任何专利权。第一个应用涉及基于分形几何的容器设计。第二个应用涉及一种用于产生以模仿人类神经活动的特定模式有节奏地闪烁的光的设备和方法。根据泰勒的说法,他不能将自己列为发明人,因为他对发明的构思没有贡献;相反,DABUS 执行了传统上被认为是创造性行为的心理部分。

在上诉中,Thaler 主张从技术和政策两方面对《专利法》的发明人要求进行广泛解读。他断言,《专利法》的通俗语言允许非人类发明人获得专利,因为诸如“个人”、“人”和指代此类实体的代词等术语是广义的术语,不限于自然人,其简单含义可以包括人工智能。Thaler 进一步辩称,在涉及人工智能发明人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这些术语限制为自然人,这与其对《专利法》语言的解释不一致。例如,35 USC § 271(a) 使用“任何人”一词来指代侵权实体,而美国专利商标局过去将“任何人”解释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

根据 Thaler 的说法,阻止公司和国家主权者成为发明人的现有判例法是不合适的,因为当公司提交专利申请时,总会有至少一个自然人有资格成为发明人,并且可以在专利申请。人工智能并非如此。将公司与“自然人”进行对比的案例并未解决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提出的问题,不应比这些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范围更广泛地阅读。正如 Thaler 在他的上诉简报中所说,“[n] 没有案例陈述了一个一般原则,即像‘个人’或‘人’这样的语言和主语代词必须指的是一个人,因为类似的拟人化语言可以指代不是自然人的实体,

根据 Thaler 的说法,《专利法》的通俗语言允许非人类发明人获得专利的另一个原因是,没有“概念”要求禁止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获得专利。构想被定义为在发明者的头脑中形成关于完整和可操作的发明的明确和永久的想法。由于这两项涉案专利申请均符合启用和书面说明的要求,因此它们必然包含一个完整且可操作的发明的明确且永久的想法。也就是说,根据 Thaler 的说法,每项专利申请本身的提交都是对申请中描述的主题的概念和建设性的简化。此外,Thaler 认为,从历史上看,概念仅与确定发明人优先权相关(例如,

最后,Thaler 提出,向 AI 生成的发明授予专利与国会的意图是一致的,因为授予 AI 生成的发明专利可以鼓励发明、公开披露和商业化。根据 Thaler 的说法,“[i] 只允许 AI 的所有者将 AI 输出作为商业秘密拥有,而不是鼓励信息披露以换取专利保护,这与专利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Thaler 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国会预期并为 AI 生成的发明立法的情况下,解释专利法的语言以推进其目的是特别合适的。泰勒进一步支持了这一点,他指出随着技术的进步,专利法在历史上已经演变为适应并进一步鼓励这种进步。另一方面,将一整类尖端发明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会破坏专利制度并最终阻碍创新。用泰勒的话来说:“当其他国家在推动科学进步的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却迟迟采用了卢德主义。”

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一吸引力,因为它对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生命科学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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